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5-25  查看次数:1663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卫生部已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及时性与准确性,做好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1号)精神,现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卡,连同患者流行病学史一并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录入和传输(详见附件1),并逐级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同时,各市卫生局必须向省卫生厅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务必于每日10时30分以前将当日10时前实际收到的疫情汇总,按照附件2、3、4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省卫生厅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延误。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线索追踪,及时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发现感染者要立即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实施隔离观察。
各地要及时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线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去外地的,由疫情发现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直接通知其到达目的地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所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五、以前文件中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省卫生厅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疫情报告电话:
   025—7712336,3361580,3617357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 送:南京军区后勤部卫生部,省军区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江苏总队卫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