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作者:徐景和  发布时间:2004-10-06  查看次数:945

  近期,安徽省阜阳市发生的劣质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全国,教训深刻,暴露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也充分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十分艰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副司长徐景和指出:当前,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快作为食品安全保障长效之略和治本之策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自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国食品市场经营的混乱秩序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屡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守规践诺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运行机制的建设和信用活动的开展,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应当紧密结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素质,紧密结合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来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能够初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具体说来,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的各项制度规范,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较为完善的服务系统,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日益升级的需求。在信用活动上,积极开展起较为广泛而活跃的食品安全信用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建立起较为效能的食品安全信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建设的规范、引导和督促功能,全面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

  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贯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基本规则。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和现实国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是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要求与食品相关的政府各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支持,完善法律保障,确定基础标准,加强运行监管,营造社会环境,推动联合建设。市场化运作要求在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对信用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二是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要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展目标、建设标准等进行协调。分工协作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按照各自职权或者职责进行相关建设的同时,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信用环境共创,信用责任共维。分类指导要求针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不同实际,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推进,分步实施要求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在精心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深化。此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褒奖守信和惩戒失信并举、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等原则。

  完善监管  确立标准  明确信息披露制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制。为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合理配置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监管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三个层面,监管对象应包括政府与企业两个层次。二是确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为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应当制定统一的基础信息标准。三是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原则、征集渠道、征集程序、征集要求等。四是完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确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制度。五是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主体、披露原则、披露渠道、披露程度等制度。六是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突破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建立起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体系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目前,摆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是:一是信用价值的认识。目前,有些人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还仍然停留在道德建设的层面,而没有从信用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石的角度来看待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事实上,信用是现代社会的存在条件和运行要素。缺乏信用的社会必将徒增社会的运行成本。培育信用社会,建设信用社会,就是改善生存环境,就是优化发展资源,就是提升人格尊严。只有各有关部门、地区、企业对信用建设有着深刻的认知和把握,才能够扎扎实实地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二是信用标准的确定。信用标准是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的基础。其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信用制度建设的进程与效果。目前,对于信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理论界和实践界均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信用标准应当包括法定和允诺的两项内容,其中法定事项为基本标准,具体包括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律、标准、道德等规范的遵守情况。允诺事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广告、合同等形式向社会和特定人员就食品安全所做允诺的践行情况;三是信用平台的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路线选择问题。在不同的社会治理理念下,信息的整合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目前许多部门热中于建立起一统天下、包揽无余的信息平台,这种建构方案值得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在信息平台建设上一定要实现从资源所有到资源利用的转变,从资源封闭到资源开放的转变。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国家信用基础设施机构建立的中央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而没有必要另起炉灶,重复建设。

  构筑食品安全信用体制建设的长城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目标,必须加强四项保障建设:一是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应当从保障、维护、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和谐的工作机制,落实明确的责任分工,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试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二是法制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食品安全建设的诸多方面,必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清理、修改与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积极推动有关食品安全信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三是技术保障。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不断提高科技武装水平,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四是环境保障。要不断强化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社会舆论建设和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