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6  查看次数:715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

京华时报11月6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个体户雇工也应休年假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冲抵探亲假

  就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应按日补偿未带薪休年假者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查看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