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灾害损失情境,将民政部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三个响应等级,明确各个等级响应工作规程。
一、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20人,小于5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10万人,小于30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1万间,小于10万间;
4.发生大于或等于5级,小于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民政部启动三级响应,救灾救济司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由民政部司(局)级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由救灾处负责准备慰问电稿,联系协调有关组成工作组事宜)。
(2)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商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由救灾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批准)。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救灾处负责代拟有关文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
2.灾情信息发布
由救灾处分管灾情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并抄国办秘书二局、三局,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2)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3)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根据灾情随时编发《重要灾情》。
3.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分管协调和救灾款物管理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根据灾区省级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2)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指导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
(4)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评估灾情
由救灾处分管灾情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国务院。
(2)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落实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分管协调和救灾款物管理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是:
(1)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
(2)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6.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报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批。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7.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领导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主管部长。
二、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0人,小于10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30万人,小于80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10万间,小于15万间;
4.人口密集区发生大于或等于6.5级,小于7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时。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民政部启动二级响应,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进入24小时紧急应对状态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由救灾处代拟慰问电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后,送部领导签发)。
(2)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建议国务院组成工作组赴灾区(由救灾处代拟建议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后,送部领导签发)。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由救灾处提出建议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报部领导签发)。
(4)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提出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救灾捐赠(由救灾处起草文件,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报部领导签发)。
(5)负责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2.灾情信息发布
由救灾处分管灾情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负责灾情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授权受灾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
(2)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并抄国办秘书二局、三局,会同部办公厅向国办报《民政信息专报》,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地震局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4)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根据灾情随时编发《重要灾情》。
(5)二级响应一经确定,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3.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分管协调和救灾款物管理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协调组织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2)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
(3)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评估灾情
由救灾处分管灾情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区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落实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分管协调和救灾款物管理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
(2)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支援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事宜。
6.开展救灾捐赠
由救灾处分管救灾捐赠的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每两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协调有关副处长完成,向救灾救济司领导报送。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每天或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及时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总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8.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主管副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10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等于或大于80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等于或大于15万间;
4.人口密集区发生等于或大于7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时。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由救灾救济司与分管部长、部长共同紧急研究决定(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民政部启动一级响应,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1)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部相关部门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综合组、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共同参与抗灾救灾工作(见附件1)。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国务院提出以下建议:
①建议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慰问电(由综合组代拟慰问电稿,报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签发)。
②建议国务院派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由综合组提出建议稿,报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签发)。
③建议国务院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由救灾捐赠组提出建议稿,报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签发)。
④根据灾情程度,向国务院报送请求呼吁国际援助的建议(由救灾捐赠组提出建议稿,报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签发)。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由紧急救援组负责代拟慰问电稿并协调沟通组成工作组的具体事宜,报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签发)。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提出灾区需求情况。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发出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由综合组完成有关文件,报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签发)。
(5)负责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2.灾情信息发布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负责灾情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授权受灾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
(2)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并抄国办秘书二局、三局,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地震局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部办公厅向国办报《民政信息专报》的基础上,以《民政部报告》向国务院报告阶段性灾情。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等部门。
(4)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根据灾情随时编发《重要灾情》。
(5)一级响应一经确定,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职守。
3.开展紧急救助
由紧急救援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随时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
(4)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随时落实国务院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评估灾情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区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5.落实综合协调
由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
(2)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和支援灾区的事宜。
(3)随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组织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6)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实时工作报告
由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每天或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及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总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8.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主管副部长向部长报告,部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四、其他情况下的工作规程
(一)其他情况的界定
除上述三类灾害情境之外,其他情况主要是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
2.少数民族地区、重要节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
3.发生核辐射事件;
4.城市发生恐怖袭击或较大规模化学污染;
5.发生较大规模突发性疫情;
6、其他特殊情况。
(二)其他情况下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措施
以上其他情况发生后,按照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根据领导决策,参照上述三类响应对策,确定相应的工作内容。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灾害变化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程报部长和有关人员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