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禁征信机构收集个人收入、疾病信息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王卿  发布时间:2009-10-13  查看次数:470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5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这5种个人信息为: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