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04  查看次数:537

    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近日召开的省医改督导工作会议上,省财政厅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根据《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省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试点市县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分别配备100万元和5万元的基本检测和诊疗设备,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负担1/2,非直管县负担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2011年人均25元,地方负担10元,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核定补助,省级负担地方承担部分的50%。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提高到人均200元,地方负担92元,省级负担地方承担部分的60%。

    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全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的原则,省级财政按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给予补助。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拨付,将奖补资金中的70%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30%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乡村医生的补助,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行政村卫生室,按每农业人口人均4元给予补助;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月200—300元的定额补助,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