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修订性病防治办法拟规定故意传播性病追刑责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8  查看次数:601

    5月17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故意传播性病,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医疗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医疗广告,否则将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理。对社会上近年来少数人故意传播性病现象,意见稿规定: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5日,可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或发电子邮件至wsbzfsfgc@126.com,提出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