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瓜州县部分家庭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2  查看次数:1043

调查时间:20099月至200910

调查对象:瓜州县部分家庭

调查内容:家庭暴力事件

调查方式:走访、调查问卷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我县2009年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全年来信来访34件(人次),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来信来访12件,占34%。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于9月下旬对12个家庭暴力典型进行走访和对100个家庭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姻亲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则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暴力似乎与野蛮同时存在,在人类高度文明的今天,人们对家庭暴力又是如何理解的呢?调查结果表明,有98%的人对暴力都有比较正确的认识,特别是有12%的人一致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犯罪,应该讲,这正是我们希望通过宣传呼吁之后,争取逐步树立起的一种共识性的舆论模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调查中,也有将近2%的认为家庭中也讲暴力,这个说法太严重了。虽然比例不大,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代表性,正是这种思想产生、姑息或助长了家庭中的暴力伤害。同时,根据我们的调查,在男性的眼里,家庭中女性最轻的暴力形式是恶语中伤、谩骂39%),其次是整天唠叨,不让人耳根清静(占29%);在女性眼里,家庭中男性最轻的暴力形式则是沉默不语,无视你的存在(占50%),其次是摔东西(占19%)。因此从总体而言,给最轻的家庭暴力作一个形象的描述就是:丈夫觉得妻子整天唠唠叨叨,无端猜忌就是语言施暴,而妻子最担心的则是男人无言的抗议。另外,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一致认为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殴打是最严重的家庭暴力形式,而这些情况发生或发生多次的话,家庭解体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大。

“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中国人传统的观念。这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使得家庭暴力长期保持和存在。在本次调查中,有将近10%的被调查者承认家庭中稍微有点暴力现象;另有2%的被调查者选择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给我们的调查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家庭暴力的真正存在面可以肯定地认为,比我们的调查结果还要大。

家庭暴力与性别相关,较多的男性是家庭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在调查中,9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施暴;有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男方或猜忌、或由于自身的品行不端,女方稍有反对,拔拳相向成了家常便饭;更有甚者,诱发家庭暴力恶性事件。如在走访中我了解到,近年来,我县就发生过两起因生活作风不正而实施暴力,就是丈夫喝酒、嫖娼、赌博,妻子阻止,即遭丈夫殴打等事例。

调查还显示,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特别是在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因缺乏平等博爱的思想,或有打骂、虐待过度行为等均给未成年人带来了直接的伤害,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诱发再婚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影响家庭的稳固。小孩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受到家长体罚经常会在身边发生,不可否认,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惩罚小孩是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孩子们不大可能有告父母的意识,孩子特别是再婚、不健全家庭中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直接伤害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另外,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将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因此,有31%的人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子女。

调查中,还有13%的人认为,家庭中存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部分老年人由于年迈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只有靠成年子女的赡养,经济上的不独立,碰到不孝顺的子媳,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有因赡养问题,儿女好几个,没有人赡养老人,特别是治病花钱,早点让老人离去等等,老人经常早冷眼,因老人赡养问题儿女家中常发生争执和夫妻打架现象;只有2%的人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丈夫。而在走访座谈中,我们没有听到任何相关的案例。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